破产程序中民事诉讼有关问题
导读 2024年新年伊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月5日作出(2024)京0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至此,以中植企业集团2023年11月22日发布《致投资者的一封致歉信》为暴雷信号,这家一度为中国资产最大的民营金融集团的资产处置进入法律程序。企业破产程序中,相关的民事诉讼不可避免。本文依据《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有关规定,对破产程序中民事诉讼有关问题予以梳理。 一、破产程序中民事诉讼的管辖法院
1、一般原则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管辖法院为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 2、特别规定 (1)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据该条规定,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债务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2)特殊类型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依据该条规定,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如对有关债务人的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二、破产程序中的破产债权确认之诉 1、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前提及期限 确认破产债权系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的主要工作。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编制债权表后,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2、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主体 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本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债务人列为被告。对同一笔债权存在多个异议人,其他异议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提起诉讼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 三、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之诉 1、管理人提起撤销之诉,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并由相对人返还债务人财产。可撤销的行为包括: (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 2、债权人提起撤销之诉。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行为的,债权人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 四、破产程序中的损害赔偿之诉 1、债权人提起诉讼。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所涉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债务人财产损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上述责任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债权人提起诉讼。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当转让他人财产或者造成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导致他人损害产生的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后,债权人以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不当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破产程序中的其他民事之诉 1、管理人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 2、管理人提起诉讼,主张被隐匿、转移财产的实际占有人返还债务人财产,或者主张债务人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无效,并返还债务人财产。 3、个别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相关诉讼。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要求向管理人依法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追收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追收,个别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相关诉讼,主张次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等向债务人清偿或者返还债务人财产,或者依法申请合并破产。 4、权利人提起诉讼。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的规定,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 六、破产程序中诉讼时效有关问题 1、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 2、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3、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