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被告适格问题之我见
引言
在民事诉讼中,经常存在判断被告是否适格的问题。什么是被告适格、如何理解被告适格的含义、被告适格是程序问题还是实体问题、怎样处理被告不适格等问题,常在实践中引起争议。
最高法案例
(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335号
菏泽欧乔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周秋芬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当部分被告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则应当在管辖权异议审理阶段对被告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在对被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时,一般情况下只需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即达到可争辩的程度即可,无需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或违约、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如果作为管辖连结点的被告适格,则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案件应当进入实体审理。本案中,周秋芬向原审法院起诉主张天猫公司侵害其涉案专利权,对其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周秋芬提交的第6447号公证书显示天猫公司经营的“欧乔诗旗舰店”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可以初步证明天猫公司与本案被诉侵权事实具有形式上的可争辩性,满足了审查被告适格性的形式关联性要求,天猫公司作为本案被告适格。”
一、何为“被告适格”
被告是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当事人,要理解何为“被告适格”,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当事人适格”。当事人适格,又称为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通常情况下,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也就是说,凡民事权利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以该权利或法律关系为诉讼标的进行诉讼时,一般都是适格的当事人。只有在例外情况下,非民事权利或非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也可以成为适格的当事人(如民诉法解释96条中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死者的近亲属为适格当事人等情形)。
由此,我们不难理解“被告适格”的含义,“被告适格”是被告有作为本案当事人应诉的资格,应当以被告是否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作为判断被告适格与否的标准。
二、判断“被告适格”是程序问题还是实体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又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09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可见,在起诉程序中,起诉只需要有明确的被告,而无需判断被告是否适格。“明确的被告”是形式当事人,依原告的主张而定,不取决于客观的实体法律关系;“适格的被告”则是实质当事人,是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明确的被告”享有诉讼实施权,不必然与实体法律关系有关联,而“适格的被告”则是实际承担原告所主张义务的人。“明确的被告”不是案件胜负的先决条件,而“适格的被告”才是原告胜诉的要件之一。
换言之,“被告适格”问题属于诉讼中法院实体审理的范畴,通过实体审理才能确定被告是否是案件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如果法院在审理后得出“被告不适格”之结论,则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而非裁定驳回起诉。但是在实践中,被告和法院有时会以“被告不适格”为由认为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这无疑混淆了“被告明确”与“被告适格”的含义。
三、立案阶段的“被告适格”问题
如上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阶段无需审查被告适格问题,只需要审查是否存在“明确的被告”即可,基于保障诉权的价值目标,原告只需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即可。
四、管辖权异议程序的“被告适格”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以“原告就被告”为一般规则,但究竟应以“明确的被告”还是“适格的被告”确定案件管辖法院,存有争议。如果以“明确的被告”确定管辖,将会使原告虚列被告以回避与本案有实质关联的管辖连接点;若以“适格的被告”确定管辖,则涉及法院在未进入案件审理阶段即进行对被告适格作出实体判断。笔者倾向于,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析是否应予审查被告适格问题,当被告适格问题不影响案件管辖权时,可以等到实体审理阶段再行审查;当被告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则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被告适格问题进行审查。